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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 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 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

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

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

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

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

发布时间:2024-04-26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D
57.【答案】BCD 【考点】 先占、质权人的权利、善意取得【解析】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与乙,双方付款提车。但是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此,B项和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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