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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题21分)案情:2002年5月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 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

三、(本题21分)

案情:2002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以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发现对黄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决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

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问题:

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中是否妥当?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26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三、【答案要点】
1.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被害入方某,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权,即可以向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直接的上诉权,公诉案件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上诉”性权利。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和被告人均有上诉权。
本题涉及案件是否是自诉案件的问题以及各自的一审后的上诉与申诉性的法定权利。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1)二审法院发现一审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而不是因一审量刑过轻而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后法院的处理方式有: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
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
处理。”
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l)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埋。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
程序继续审判。”
(2)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意见案
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
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考生应注意:同样是被告人在逃的情况下,若被告人在逃发生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公诉审查阶段,法院应将
案件退回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若发生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法院应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3)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来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
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耒成年
人犯。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上
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第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不适用发回重审的案件。
5.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
总结:
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前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交检察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14条认为,此种
情形,应由原审判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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