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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 月 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久 老王遭遇车祸去世 儿子小王依法

某年3 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久,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 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

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26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而取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
自该事实行为成就即房屋建造完时,所有权即可发生效力,故选项A正确。小王困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依《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错误,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故选项C错误。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对此并未另作规定,依《物权法》第9、31条的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故选项D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两个条文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①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②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①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的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②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③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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